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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文旅类项目投融资模式简析
来源: | 作者:童小兵、何弘婧 | 发布时间: 2021-01-09 | 40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以浙江某一文旅项目为案例,对此类项目可能采取的投融资模式进行简析。





一、总体研判






1、多方共赢。通过项目包装,将基础设施配套和文旅类项目捆绑打包,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尽量少出资、带动沿线就业和农民创收”等目标,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示范效应。地方平台公司作为基础设施配套的业主方,一旦本项目按上述运作思路落地,将在区级乃至市级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

3、项目关键点。项目核心在于经营性项目的策划和包装,以及交易架构的优化设计,使未来现金流收入尽量覆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4、社会资本方参与意愿。潜在社会资本方(主要是文旅类投资运营商或施工承包商与文旅运营商联合体)的参与意愿是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投融资模式比选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包括建设和运营)以及现有投融资政策,可能采取的投融资模式有BOT、TOT、EPCO、EPCO+F、ABO等,各种模式的比较分析见附件。


1、从项目周期内现金流自平衡的角度


(1)如能实现自平衡,即不需要财政或平台公司出资,建议采用使用者付费的BOT方式。


(2)如不能实现自平衡,考虑到财政补贴较为困难,建议采用EPCO+F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平台公司需在延期支付阶段每年支付工程资金及合理回报。


 EPCO+F模式下的还款来源:(1)项目运营阶段的运营收入;(2)平台公司自筹资金。


2、从项目建设阶段财政或平台公司不出资或少出资的角度


(1)TOT、EPC+F和EPCO模式不适用。


(2)可以设计为“EPC+F+TOT”组合模式,即项目建设期采用EPC+F模式,项目进入运营后采用TOT模式。但该组合将设计、建设和运营割裂开来,不利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


3、从项目具有强运营属性的角度


本项目需要有经验的文旅投资运营商作为社会资本方进行运营,而ABO模式的授权对象一般是平台公司,不建议采用。











三、相关建议






1、市场测试。建议和有经验的文旅类投资运营商广泛接触,从项目现金流(项目收益的测算分析)和吸引社会资本方的角度,验证项目落地以及论证各种投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2、项目立意。利用好“乡村振兴”题材,拔高项目立意,争取享受政策红利。

3、资源补偿。如在基础设施配套沿线配套相应商服用地,打造“田园总部”经济模式。

4、分享机制。项目在建成后将对沿线经济的外部效应较为明显,建议探讨因项目区域内的招商、就业增加、各项旅游与经营活动等所带来的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税收收入增量的地方留存部分,建立平台公司参与分享机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并作为偿还本项目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


5、研究现行政策

鉴于文旅类项目属于综合片区开发范畴,和土地密切相关,因此需要研究土地新政和片区开发新政。

(1)土地新政。包括《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89号文)、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重要修改(2019年8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4月)、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2020年9月中办 国办)。

(2)片区开发新政。需研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自然资源部)。


6、合理安排新城建设的投资时序

文旅类项目资金体量大,投资年限长,未来需要进行投融资统筹,针对全周期运作,设计好短、中、长期相结合的投资组合。


7、统筹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开发

文旅类项目涉及项目属性较多,未来开发过程中,需要做好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的平衡,子项目之间无法割裂开,需要将有收益的项目同无收益的项目进行统筹实施,实现整体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及效益最大化。


8、关注融资方式创新

大力挖掘文旅类项目的资源潜力、盈利能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注重融资产品、融资模式、融资结构的创新。利用好盈利性资产,增强参与主体的筹资能力和自我平衡能力。


文旅谷项目投融资模式比选分析

表注:EPCO模式是一种工程总承包+运维的方式,本身不具有融资功能,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暂列入。